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
来源:重庆股权律师 网址:http://www.cqgqjfls.com/ 时间:2014-08-14 15:08:40
核心内容: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具有哪些特征?股东对公司具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其特征表现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股东不得自行放弃出资义务、出资义务使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完全分离等。
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
除公司外,股东不向其他任何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其他主体也不得接受股东出资。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形成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可以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拥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公司法人资产原始形成与积累主要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无论是股东已实际缴付的出资,还是已认购尚未缴付的出资,都是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共同形成公司现实资产和储备财富。公司依靠这些资产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使出资之股东参与利润共享,并同时承担经营失败的投资风险。
2、出资义务是严格的法律义务,不但股东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
通过公司章程的订立,出资财产已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由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对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股权,公司对出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管理。
公司资合性特征,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放弃或不履行出资义务,在资本确定原则下,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同时公司为债权人、股东、雇员及社会相关各利益主体,有责任维护自身资产的完整性,以实现更大的财富追求。因而公司也无权随意变更或免除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