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

来源:重庆股权律师 网址:http://www.cqgqjfls.com/ 时间:2014-08-14 15:08:40

分享到:0

   核心内容: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具有哪些特征?股东对公司具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其特征表现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股东不得自行放弃出资义务、出资义务使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完全分离等。

   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

   除公司外,股东不向其他任何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其他主体也不得接受股东出资。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形成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可以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拥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公司法人资产原始形成与积累主要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无论是股东已实际缴付的出资,还是已认购尚未缴付的出资,都是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共同形成公司现实资产和储备财富。公司依靠这些资产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使出资之股东参与利润共享,并同时承担经营失败的投资风险。

   2、出资义务是严格的法律义务,不但股东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

   通过公司章程的订立,出资财产已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由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对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股权,公司对出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管理。

   公司资合性特征,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放弃或不履行出资义务,在资本确定原则下,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同时公司为债权人、股东、雇员及社会相关各利益主体,有责任维护自身资产的完整性,以实现更大的财富追求。因而公司也无权随意变更或免除股东出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电话:023-6844740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45749130@qq.com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