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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接触的一些公司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少股权变更问题,特别是有的签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就认为取得了股东资格,往往产生一些纠纷,那么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有效?

        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所以,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简言之,在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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