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股东协议

分享到:0

  在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是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些人为了逃避税务,可能会签订阴阳转让合同,那么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有没有效呢?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时签订阴阳合同的,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维持和强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已经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点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有所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

  但公司章程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该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特殊条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的,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条款,该规定无效,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

  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股份流通性必然非常强,所以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规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反映其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合同;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临时签订了一份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阳合同,其中约定价款远低于真实意思表示。之后,由于新股东无法兑现发展公司的承诺,原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对于阳合同的评价成了原告的难题,如果说阳合同有效,则其中价款无法接受;如果说阳合同无效,则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据。另外,阳合同中不仅价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还无意地约定了仲裁条款,这样一来,法院管辖也成了问题。因为即便阳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会独立出来适用。

  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来说,法院应判断双方真实意思,以此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对于相关行政责任,比如补交税款以致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发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时,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务的,阳合同是为逃避债务签订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愿意表示,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电话:023-6844740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45749130@qq.com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