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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延续了上述规定的精神,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委作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增资和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均。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关于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可以参考增资对价支付规定,因为增资和增发股份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公司形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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