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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审批手续

来源:重庆股权律师 网址:http://www.cqgqjfls.com/ 时间:2014-09-25 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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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在本文中,包括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二、外资并购完成后需要办理的手续

  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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