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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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0 万元。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
1、 身份证号码:
住所:
2、 身份证号码:
住所:
3、 身份证号码:
住所:
4、 身份证号码:
住所:
5、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2、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3、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4、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 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