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司股权转让

分享到:0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的市场现状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取得地块上作了一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所谓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是指投资商通过购买拥有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的开发项目或者股权的方式,取得该项目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行为。

  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开发项目转让以各种形式存在并蓬勃发展,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风险高,且不同的开发商上在房地产项目经营的不同阶段可能拥有不同的优势,如有的开发商在申办各种批文等前期工作方面有优势,而有的开发商在工程建设管理、项目融资方面具有独到之处。不同的开发商之间通过项目转让,往往可以达到优势互补,分散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开发项目原定的总投资可能因成本的增加而无法满足经营的需要,项目的权利人客观上需要通过转让项目来谋求出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开放,为外国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提供了契机,房地产业走出低迷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回报丰厚,使得原本停缓建工程项目转给他人开发成为可能。从前年开始,国家宏观调控对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减少土地供应,使得开发商获得土地的难度大大增加;同时,宏观调控带来的金融紧缩,使很多开发商的现金流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部分已经取得土地但是缺少资金的开发商不得不寻求合作伙伴或者转让开发项目;在如此的市场大背景下,开发项目转让变得非常的活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则由于其独特的魅力,成为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重要模式。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的各种形式

  前已述及,购买开发项目和购买项目公司股权是取得开发项目管理控制权的两种典型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分而述之。

  购买开发项目方式既可适用于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也可适用于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既可购买项目的全部资产,也可仅购买项目部分资产,形式较为灵活。同时这种收购方式仅针对项目资产,对投资方或者项目公司本身的债务不予承受,因此,项目收购对于那些债务缠身的项目不失是一个较为可取的收购方式。但是,直接购买项目方式也有诸多弊端,比如所收购项目可能存在权利限制,如抵押权、优先权等,尤其对于停建、缓建项目,更应该注意,停建、缓建项目一般都负有债务,可能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向银行以抵押方式进行贷款,以及对建筑商应付的工程款所负的债务而被留置,这两者都对项目收购构成障碍。原开发商所负债务的不同情况,是项目收购过程中不得不缜密分析的复杂问题。又如项目转让涉及到主体变更,因此还必须按照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另外还涉及到转让过程中税费的缴纳,因此,项目收购的成本高、手续繁琐。

  购买项目公司股权方式通常适用于成立项目公司的开发项目,项目公司股权收购跟一般公司股权收购并无差异,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股份的方法进行项目的投资人变更,其基本程序是变更投资结构或者股东。通过收购股权来取得对开发项目的管理控制在实践中有诸多有利,股权转让只是变更了项目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和有关政府批文的变更,收购方无须有复杂的申办变更的手续和税费负担即可以股东身份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其所有者权益也能依法受到保护。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的法律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购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土地法、房地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劳动法,甚至税法、会计法,对于这些众多法律,本文从简将之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分别说明。

  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开发项目收购成功与否,取决于该项目可否转让、收购人收购资金是否落实、原项目股东是否协调一致以及项目相关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等重要因素。

  综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可转让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转受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29日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不同条件划分四个等级。依此规定,作为收购方的开发商应当具有某一等级的开发资质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方才满足收购项目进行开发的主体要求,这是通过收购项目方式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开发商应该注意的,当然,如果收购方所收购的项目是为了开发自用的,可以免除对收购方开发资质的要求。

  (2)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方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再者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备这一条件,但是对转让方于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作类似规定,所以,若转让方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不受该条件限制,不需对土地进行投资即可转让项目。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关于开发主体资格要求和开发投资额的限定主要针对收购开发项目方式而言,如果采用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方式,因为不涉及到项目开发主体的变更,故不存在此等限制。当然由于现实中,可能出于某些考虑或者需要,原项目股东之间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也常会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作一些限制性的约定或者要求,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收购方也应在收购准备时作审慎调查。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电话:023-6844740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45749130@qq.com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