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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如今有些企业家误认为优先责任形式的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也有所运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们通常把这类公司叫作有限责任式公司。这种公司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有限责任式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式公司的最大优点就是:“赚钱无限,责任有限”。但这种有限责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无限责任。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风险小的公司形式,但违反法律时,股东就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现在有些企业家认为有限责任式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大的误解。

  目前,中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抽逃出资。这恰恰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况。注册资本不实在我国少数地方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偷税漏税案件中,执法机关往往发现违法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这不仅会使公司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而且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引起企业家们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而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也出现了集团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公司发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团化、控股化,像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团化的公司。在集团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会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对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实际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债务都由母公司来承担。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时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面纱,让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一种次级债权。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子公司应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人,而不是首先偿还母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的企业家往往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是优先债权,这是错误的。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相对的,在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实、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况下,法律就将股东的有限责任改变成为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股东只要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加重他的责任。因此企业家们应该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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