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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因与北京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判决生效后,北京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作为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妻子赵某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的份额,所以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法院停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

    律师说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姻关系是确定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该房产是在王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王某作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对于诉争的房产享有一定份额,法院依据其对房屋享有的共同共有权以及应当履行的债务,对诉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该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且该查封行为并不影响或侵害赵某对诉争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的状态,故该查封措施并无不妥。 

    本案中,房屋虽然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妻子赵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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